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设立旅游开放日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将旅游业打造成为北京重要的支柱产业和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战略目标,针对北京市范围内的社会资源开发为旅游资源(暨旅游开放日的设立工作)的重要举措,本着统筹兼顾、分类推进、规范引导、有序开放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在进行旅游开放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旅游开放日工作在“首都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制度”管理下开展。首都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为了统筹中央与北京市的旅游资源,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旅游工作,努力将旅游产业打造成为首都重要支柱产业,实现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的目标而建立的。市旅游委是市政府的旅游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是首都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办公室所在机构,负责旅游开放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设立旅游开放日的工作进行管理和配合。
第二章 开放单位的范围和遴选标准
第五条 北京市范围内的下列各类单位和组织均可作为设立旅游开放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高科技企业、现代制造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各类老字号企业等;各类学校、新闻媒体、科研院所、卫生体育、文化院团等;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第六条 对于已设立各种形式公众开放日的单位,鼓励和支持其按照旅游开放日的标准,纳入旅游开放日体系。
第七条 开放单位的遴选坚持以协商设立和鼓励设立相结合,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设立旅游开放日,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企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开放日申报表》,按照设立旅游开放日的标准设立,由市旅游委组织评估验收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由市旅游委牵头以协商形式设立,并报市政府备案。在达到开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后,经市旅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开放单位的接待对象及参观规范
第九条 设立旅游开放日的单位及组织在设立初期,主要以接待由市旅游委指定的各大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游客为主,在完善设施、服务规范和积累经验后,逐步向中外散客开放。
第十条 参观人员应自觉保持参观秩序,听从工作人员引导,参观过程中遵守各项相关规定,禁止与参观无关的工作人员攀谈或干扰其正常的工作秩序,禁止大声喧哗、追逐打闹、攀爬躺卧、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参观人员应自觉爱护各单位及组织的各类展品、展览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花草树木等,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参观人员在参观结束后,务必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有序离开,禁止私自逗留。

第四章 旅游开放日设立单位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设立旅游开放日的单位在每年5月19日“中国旅游日”和9月27日“世界旅游日”对游客免费开放,开放规模和要求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时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设立旅游开放日的单位应遵循《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设立旅游开放日基本设施与服务质量要求》,从接待条件、旅游服务、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几个方面严格对照标准实施。
第十四条 设立旅游开放日的单位应接受市旅游委在接待条件、旅游服务、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专业化指导,并结合自身条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五条 设立旅游开放日的单位应定期对开放日设立后的接待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反馈给市旅游委。对于接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市旅游委。

第五章、旅游开放日参观预约办法
第十六条 开放单位确认。市旅游委负责确定拟开放单位名单,并开展调研工作,了解各家单位开放日设立要求、开放时间及开放内容。开放单位配合市旅游委进行走访调研工作,对照开放日管理办法和开放标准,明确各项要求,将需要提升改造的内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市旅游委根据开放单位具体要求,工作目标和时间要求,最终确定分批次开放单位的名单。
第十七条 公布名单。市旅游委负责通过网络预约平台及其他媒体渠道公布开放名单。
第十八条 预约管理。参观人员通过市旅游委旅游开放日网络预约平台获取有关信息进行实名报名。开放单位及旅游服务商通过网络预约平台对报名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针对团体预约,旅游服务商负责收集并审核报名信息,以团体形式向开放单位进行预约。预约参观原则上采取先报名先确认的方式,名额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鉴于开放单位接待能力有限,网络预约平台暂不对散客开放,散客报名需与指定的旅行社接洽,组成团队后前往参观。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需预约的开放单位,团体和散客可自行前往。
第二十二条 开放单位负责对预约信息进行确认并做好参观接待准备。旅游服务商收到开放单位预约成功的反馈后,通知参观者预约成功。
第二十三条 旅游服务商根据要求做好导游、车辆、人员组织调度、行程设计及合同签订、保险购买等工作,并与开放单位确认接待细节。
第二十四条 旅游服务商负责告知参观人员参观须知。
第二十五条 开放单位负责参观人员的现场接待工作,旅游服务商协助开放单位做好活动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共同维护参观秩序。
第二十六条 市旅游委对旅游服务商实施准入机制,达到规定要求者,方可有资质列入旅游开放日接待服务商行列;达不到准入要求或问题处理不当,根据情况取消资质。

第六章 设立旅游开放日单位支持、资助和奖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设立旅游开放日,市旅游委从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对于设立旅游开放日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予以支持、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开放单位如需要市旅游委经费支持,应按照市旅游委产业项目申报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旅游委进行费用申报,经专业机构和专家评审后由市财政进行费用拨付。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旅游委资金支持的开放单位应严格遵循有关旅游产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项目实施,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 支持、资助和奖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资助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因设立旅游开放日所需增加的旅游接待功能,改善接待设施和条件的费用,以及用于编写(或翻译)旅游解说资料和宣传品印刷。
2. 市旅游委负责组织对开放单位的导游员(讲解员)、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与旅游开放日接待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辅导工作。
3. 市旅游委对全市设立旅游开放日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颁发统一标牌,并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统一对外宣传和推广设立旅游开放日的单位。
4. 市旅游委将定期召开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设立旅游开放日情况总结会,在会上将对设立旅游开放日的先进单位及涉及此项工作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设立旅游开放日单位的收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机关设立旅游开放日原则上不收取参观费。设立旅游开放日的企事业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收费,提供有偿旅游服务和销售旅游商品时应明码标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关于投诉反馈。市旅游委负责通过网络、旅游服务商、开放单位等渠道建立参观人员反馈通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书信、现场投诉)并确定反馈处置的相关机制(可参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关于突发事件与应急预案。各开放单位自行制定本单位的旅游开放日工作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在遇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关于信息公布与新闻危机处置。媒体对各开放单位进行采访需遵循市旅游委媒体采访相关规定。各开放单位对外宣传口径以市旅游委旅游开放日新闻发布口径为准。如遇突发新闻危机事件,各开放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市旅游委反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旅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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